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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五章 服務守則

§ 23–264

23
本所職員應以積極主動精神、努力推展安全衛生研究工作,並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25
本所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所辦公,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26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經所長、副所長、主倀秘書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所辦理,不得稽延。值日要點另訂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