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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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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10 月 06 日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會員
§ 14
共 1 條
第 14 條
開啟 ›
工會依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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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
§ 2–13
下一章 →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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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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