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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會員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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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2.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工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