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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予考,計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以分數評定之,最高分數及評定標準如左: 一、工作五十分:各屬主管人員以其工作計畫及特殊事件完成情形並參酌工會會員對其所經管會務業務反應情形為準,如主管人員以其所擔任職務之特殊表現為準。 二、學識二十分:以關於國策、政府法令及一般業務上之常識與其進修情形為準。 三、操行三十分:以其思想是否純正,為人是否忠實是否守法及品德是否良好為準。 前項考核於年度終了時為之。

依前條評定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二、總分數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晉一級。 三、總分數在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四、總分數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應予解聘 (僱) 。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訓練,其成績由訓練單位通知所屬工會作為年終考之參考。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獎懲標準如左: 一、獎勵: (一) 記大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 1 執行勞工政令績效特著。 2 規劃或辦理工會業務有特殊成效。 (二) 記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一次: 1 協助推行勞工政令著有績效。 2 辦理工會業務著有成效。 (三) 嘉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努力。 2 全年未請事 (病) 假並未遲到早退。 二、懲處: (一) 記大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致引起不良後果。 2 對重大事件處理不當致遭受嚴重損害。 (二) 記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 2 辦理工會業務不當。 (三) 申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不力。 2 全年遲到早退超過二十次以上。 三、會務工作人員考成績,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