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予考核,計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以分數評定之,最高分數及評定標準如左: 一、工作五十分:各屬主管人員以其工作計畫及特殊事件完成情形並參酌工會會員對其所經管會務業務反應情形為準,如非主管人員以其所擔任職務之特殊表現為準。 二、學識二十分:以關於國策、政府法令及一般業務上之常識與其進修情形為準。 三、操行三十分:以其思想是否純正,為人是否忠實是否守法及品德是否良好為準。 前項考核於年度終了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