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左: 一、經考核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休假二星期,滿六年者自第七年起每年得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得休假四星期。但年終考核列為丙等者,次年不予休假。 二、因業務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視團體財力按不休假日數,依薪給標準發給不休假獎金。
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左: 一、經考核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休假二星期,滿六年者自第七年起每年得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得休假四星期。但年終考核列為丙等者,次年不予休假。 二、因業務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視團體財力按不休假日數,依薪給標準發給不休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