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 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六章 財產管理
§ 14–16共 3 條
- 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
- 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
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回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4–16共 3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