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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五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 12–132

12
  1. 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3
  1. 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3. 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