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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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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3. 3.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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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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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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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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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