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四章 會計憑證
§ 9–11共 3 條
- 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記帳憑證包括: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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