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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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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2. 2.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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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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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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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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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0 條規定:「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