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前二款程序之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及本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回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