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指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增進或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之醫療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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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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