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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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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1 月 07 日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 17–18
共 2 條
第 17 條
開啟 ›
本法
第十七條
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檢查。
第 18 條
開啟 ›
依本法
第十七條
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
行政機關
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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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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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檢查程序
§ 19–39
回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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