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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加工

§ 42–443

42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級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與鉚釘之部分,應先施以焊接後再鉚接。鉚釘部分不得實施焊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43
結構部分之鉚釘孔及螺栓孔,應使用鑽孔機開孔,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44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