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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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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級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與鉚釘之部分,應先施以焊接後再鉚接。鉚釘部分不得實施焊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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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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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2 條規定:「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