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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一節 緩衝裝置

§ 48–492

48
  1.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2.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49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