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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為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勞工進修訓練,提昇在職人員就業技能,特訂定本辦法。
2
中中主管機關為增進在職勞工工作知能,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得輔助事業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或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項進修訓練補助之業別、比率及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並公告之。
3
下列課程之費用不予補助: 一、語文類。 二、休閒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者。
4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