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根據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接受補助的機構、學校、團體在辦理訓練時,如果需要變更訓練計畫的內容,必須先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實施。否則,如果違反了這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就有權停止補助。 舉例:假設某個學校的進修訓練計畫內容需要變更,該學校就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計畫,經核備後才能進行變更。如果學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就有可能停止對該學校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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