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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二章 職類開發

§ 3–64

3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配合產業發展趨勢與就業市場需求,辦理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辦理職類開發與調整: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者。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者。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類開發: 一、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 二、依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者。 三、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者。
6
  1. 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建議案。
  2.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