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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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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建議案。
  2. 2.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清楚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性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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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 條規定:「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建議案。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