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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建議案。
  2.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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