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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類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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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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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
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建議案。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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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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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類開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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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規範製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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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試題命製與閱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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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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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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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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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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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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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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