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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六章 附則

§ 481

48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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