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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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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0 年 05 月 03 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三章 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 12
共 1 條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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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
個人資料
、製給複製本或其他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
核
申請人之真實性。未能依限處理者,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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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記
§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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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維護
§ 13
回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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