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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申請人之真實性。未能依限處理者,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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