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核申請人之真實性。未能依限處理者,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