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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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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申請人之真實性。未能依限處理者,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2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事項之請求後,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核申請人的真實性。如果無法在限定時間內處理,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相關範例:根據法務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立專責機構或專責人員,負責收受、查核及處理當事人對個人資料的查詢、閱覽、複製等請求,並且在收到請求後應在三十天內完成相關處理。如果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則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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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