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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四章 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

§ 17–237

17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二、待業協助: (一)待業生活津貼。 (二)就業獎助津貼。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19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下列促進就業工具,提供失業勞工就業協助: 一、推介勞工參加職場學習,並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六。 二、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並提供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七。 三、推介勞工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提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八。 四、推介勞工跨域求職及就業,並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九。 五、協助勞工申請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 六、勞工於前款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者,協助勞工申請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一。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