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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4–296

24
本部辦理受損勞工之認定業務及提供各項調整支援措施,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25
申請本辦法之受損勞工認定、各項津貼或補助事項,不符申請規定,其情形得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26
  1.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2.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追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申請人返還之。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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