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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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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2. 2.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追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申請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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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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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經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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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