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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3–275

23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4
  1.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2.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27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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