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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辦法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大眾傳播事業指出版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從業人員指大眾傳播事業之新聞從業人員。
3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於廣播電視事業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出版事業為文化部。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