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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二章 出版事業

§ 4–52

4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發行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5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