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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第 四 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1.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2.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3.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
  1. 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開公評會議,依前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2.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部分評定分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