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2.12.28
閱卷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申論式試卷由典試委員、閱卷委員評閱;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
- 試卷之評閱,得採行線上閱卷。
第二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 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 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實際需要,先就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據以正式評閱。申論式試卷試評作業程序,由考選部定之。
- 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並於卷面評分欄簽名或蓋章。分數為零分至九分時,前面應加阿拉伯數字零。
- 採平行兩閱時,閱卷委員應將各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前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 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但兩閱各別總分相差達該科分數五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
- 採分題評閱時,閱卷委員應將各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第一項規定。
- 採分題平行兩閱時,閱卷委員應將各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第一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 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但各大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大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大題之成績。
- 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如各子題分別有配分時,並應標明各子題評閱分數。
-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 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 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
- 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 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 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 委員評閱試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應考人作答內容,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標明正誤。
- 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
-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 試卷之評閱,得經掃描、匯入或以其他方式製作試卷影像檔,並將試卷影像顯示於電腦螢幕上,供閱卷委員採線上方式進行電腦評閱,並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
- 紙本試卷影像如遇掃描模糊不清或其他事由致影響評閱時,應檢附原卷交由閱卷委員檢視作答內容,並於電腦登錄分數。
- 採行紙本作答之線上閱卷科目,應考人應依規定於試卷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第三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高感度、低感度灰階值之設定由考選部定之。
- 單選題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為答對。
- 複選題各題各選項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該題為全部答對;部分相符者,該題為部分答對。
- 單選題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
- 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複選題計分方式如附表)。
第四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
- 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開公評會議,依前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部分評定分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復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標準。
第五章 附則
-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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