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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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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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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開公評會議,依前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部分評定分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
復
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標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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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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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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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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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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