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閱卷規則 第四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 25–262

25
  1.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2.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3.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
26
  1. 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開公評會議,依前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2.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部分評定分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標準。
閱卷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