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2.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3.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