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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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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2. 2.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3. 3.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閱卷規則第25條的釋義如下: 1. 國文科目採測驗式試卷作答者,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根據國家考試閱卷規則第25條,對於測驗式試卷的評閱可以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這是在提高評分效率,確保客觀評分的情況下,根據考試性質適當使用科技來進行評分。 2. 國文科目採申論式試卷作答者,其作文、公文、翻譯部分之評閱,依配分比例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 根據國家考試閱卷規則第25條,對於申論式試卷(作文、公文、翻譯)的評閱,需要參照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評定,包括旨意詮釋、見解、文詞、結構、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等評分項目。這確保了評分的客觀性和全面性。 3. 前項評分項目,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根據國家考試閱卷規則第25條,評分項目可以根據考試的性質、類科和等級進行變更。這是為了確保評分的適切性和彈性,根據不同考試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考試院公布之國家考試閱卷規則」,其中包含對國文科目評分項目和方式的相關規定,並且提供了相關範例以支持該條規定的適用。

  • 參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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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閱卷規則第 25 條規定:「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閱卷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