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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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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前,數管司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測驗發展司對各科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誤後,始得進行閱卷
  2. 2.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3. 3.覆核成績時,由數管司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測驗發展司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試委員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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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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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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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閱卷規則第 24 條規定:「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前,數管司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測驗發展司核對各科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誤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閱卷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