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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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