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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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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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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之評閱,得經掃描、匯入或以其他方式製作試卷影像檔,並將試卷影像顯示於電腦螢幕上,供閱卷委員採線上方式進行電腦評閱,並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
紙本試卷影像如遇掃描模糊不清或其他事由致影響評閱時,應檢附原卷交由閱卷委員檢視作答內容,並於電腦登錄分數。
採行紙本作答之線上閱卷科目,應考人應依規定於試卷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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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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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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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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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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