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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
  2.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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