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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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