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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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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評閱試卷時,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閱卷規則第12條,委員評閱試卷時,如果對所評定分數有誤,需要更正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這表示評分委員在更正評分時需要有相應的紀錄以示明確。 舉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9號解釋,在一次法律案件中,評分委員在更正評分後未簽名或蓋章,最終導致案件的評分結果有爭議,因為沒有確鑿的紀錄證明更正評分的合法性。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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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閱卷規則第 12 條規定:「委員評閱試卷時,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閱卷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