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評閱試卷時,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根據閱卷規則第12條,委員評閱試卷時,如果對所評定分數有誤,需要更正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這表示評分委員在更正評分時需要有相應的紀錄以示明確。 舉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9號解釋,在一次法律案件中,評分委員在更正評分後未簽名或蓋章,最終導致案件的評分結果有爭議,因為沒有確鑿的紀錄證明更正評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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