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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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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2. 2.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實際需要,先就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據以正式評閱。申論式試卷試評作業程序,由考選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閱卷規則第4條的規定,試卷評閱前必須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另外,分組召集人可依據實際需要,先對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進行正式評閱。這些程序是由考選部所定的。 One example related to this provision can be found in the context: 「爰本考試於試卷評閱前,各組均分別召開試卷評閱會議,討論評閱標準相關事宜。系爭試卷之評閱標準,係依該組(憲法及法律組)試卷評閱標準會議決議:「請閱卷委員按照擬定之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依應考人之實際作答情形詳為公平、公正之評閱,並避免評分過寬或過嚴之情事。於開始評閱二至三包(約五十至七十份試卷)後,並請暫停,以檢視已閱試卷之評分,是否寬嚴一致,以期公平、公正。」辦理。」 這段文字提到了試卷評閱前討論評閱標準,並根據擬定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進行評閱的情況,符合了閱卷規則第4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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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閱卷規則第 4 條規定:「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閱卷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