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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2. 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實際需要,先就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據以正式評閱。申論式試卷試評作業程序,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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