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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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 2.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實際需要,先就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據以正式評閱。申論式試卷試評作業程序,由考選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閱卷規則第4條的規定,試卷評閱前必須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另外,分組召集人可依據實際需要,先對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進行正式評閱。這些程序是由考選部所定的。 One example related to this provision can be found in the context: 「爰本考試於試卷評閱前,各組均分別召開試卷評閱會議,討論評閱標準相關事宜。系爭試卷之評閱標準,係依該組(憲法及法律組)試卷評閱標準會議決議:「請閱卷委員按照擬定之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依應考人之實際作答情形詳為公平、公正之評閱,並避免評分過寬或過嚴之情事。於開始評閱二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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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