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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2.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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