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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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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3. 3.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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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違反本法又觸犯刑法者如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將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故刪除後段規定。

(1121114 修正)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俾使法律文字更有條理。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為導正是項錯誤,勢將依情節之輕重及影響層面不同,予以不同處置。惟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第三項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違反本法又觸犯刑法者如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將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故刪除後段規定。

(1121114 修正)

一、將原條文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俾使法律文字更有條理。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為導正是項錯誤,勢將依情節之輕重及影響層面不同,予以不同處置。惟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第三項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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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31 條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