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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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發生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因應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典試法第32條,當考試遇到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等情況,以及試題或試卷遺失、外洩等重大事故時,處理程序及因應方式等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這表示在這些情況下,考試的處理程序和因應方式需經過考試院的確認才能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考試遇到颱風天氣,考場無法正常開放或考試資料有遺失的情況,根據這條法規,考選部應向考試院提出相應的處理辦法,並經過考試院的確認後,才能進行後續的處理。这样可以确保考試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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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