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發生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因應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根據典試法第32條,當考試遇到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等情況,以及試題或試卷遺失、外洩等重大事故時,處理程序及因應方式等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這表示在這些情況下,考試的處理程序和因應方式需經過考試院的確認才能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考試遇到颱風天氣,考場無法正常開放或考試資料有遺失的情況,根據這條法規,考選部應向考試院提出相應的處理辦法,並經過考試院的確認後,才能進行後續的處理。这样可以确保考試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發生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因應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偶發事件種類新增「傳染病」一種,若本法通過後,將於相關子法修訂有關因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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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偶發事件種類新增「傳染病」一種,若本法通過後,將於相關子法修訂有關因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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