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有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具體維護措施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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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有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具體維護措施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保障,應受重視,考選部訂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於本法植入法源依據以提高其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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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保障,應受重視,考選部訂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於本法植入法源依據以提高其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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