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典試委員會於考試公告後成立,於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常設典試委員會於年度內第一次考試公告後成立,於每次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並於年度內最後一次考試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經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