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發生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其處理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揭示,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宜以法律定之或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按國家考試偶發事件之相關處理事宜與應考人權益密切相關,爰增訂其法源依據。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等事項,應行迴避。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之執行,第一項增列典試委員長遇有應行迴避事項,亦應辦理迴避。 三、委員稱謂配合考試方式,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新增條文。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揭示,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宜以法律定之或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按國家考試偶發事件之相關處理事宜與應考人權益密切相關,爰增訂其法源依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之執行,第一項增列典試委員長遇有應行迴避事項,亦應辦理迴避。 三、委員稱謂配合考試方式,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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