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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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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等事項,應行迴避。
  2. 2.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
  3. 3.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2

(0901221 全文修正)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發生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其處理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揭示,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宜以法律定之或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按國家考試偶發事件之相關處理事宜與應考人權益密切相關,爰增訂其法源依據。

(1040120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等事項,應行迴避。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之執行,第一項增列典試委員長遇有應行迴避事項,亦應辦理迴避。   三、委員稱謂配合考試方式,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揭示,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宜以法律定之或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按國家考試偶發事件之相關處理事宜與應考人權益密切相關,爰增訂其法源依據。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之執行,第一項增列典試委員長遇有應行迴避事項,亦應辦理迴避。   三、委員稱謂配合考試方式,增列「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並配合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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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9 條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