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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2. 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3. 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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