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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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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2. 2.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3. 3.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典試法第28條之規定,閱卷應集中辦理,所以閱卷地點及期間,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的。此外,根據法規,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另外,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如發現評閱過程中有違法情事或明顯錯誤時,應依法重新評閱。在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理由書中亦有相關規定,針對原告對試卷評閱提出的指摘,以及閱卷委員在評閱試卷時應遵循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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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閱卷規則第 9 條規定:「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閱卷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