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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2. 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3. 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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