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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閱卷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冊併同原試卷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2. 試卷在試務作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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