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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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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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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
經查
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冊併同原試卷報請典試委員長
核定
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
業
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
核
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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