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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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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冊併同原試卷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2. 2.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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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經查名詞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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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閱卷規則第 21 條規定:「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閱卷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